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 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赴21个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专题调研,并认真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新加 坡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先后召开了数十次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咨询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反复研究论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全程参与了两个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
这次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我们秉持“以乘客为本”的原则,把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改革的共识,力争取得改革“最大公约数”。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我们充分 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综合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历经两年时间,最终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 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 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主要任务包括: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 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 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 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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