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1996年7月20日,高勤荣在运城行署国税局职教中心向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张xx介绍了该职教中心招待所卖淫女王某某,在运城鑫源歌厅向肖xx介绍了该歌厅卖淫女杨某。张xx、肖xx分别带王某某、杨某先后两次在运城华厦大酒店嫖宿。同年7月30日凌晨被运城市公安局巡警队查获。
高勤荣向界面新闻回忆,他在深圳短暂工作期间,认识了做酒店一次性小牙膏、小牙刷生意的张xx,1996年的一天,张与其生意同伴肖xx到太原联系生意,跟他联系,次日上午九时前后,他带着他的九岁小女儿到他们所住酒店拜访,敲了一会儿门门才开,他走进去才发现,“张与肖正在嫖娼,床头还摆着一个摄像机,自拍自录。”高勤荣赶紧把女儿往门外推,他不知道的是,他与女儿的身影被拍进了摄像机镜头里,高勤荣判断,这应该是当时房间里的女性匆忙往卫生间跑时碰到了摄像机,才拍到了他们父女。后来,经高勤荣介绍,张、肖二人又到运城联系生意,就在运城期间,他们因再次嫖娼被抓。
在庭审中,就第一个行为,高勤荣否认是其给肖、张介绍卖淫女,辩解他们嫖娼时是被其碰见。
“我带着我女儿过去,而且都被拍到了镜头里,如果像他们说的那种情况,不合常理。”高勤荣告诉界面新闻。
其辩护律师也认为仅凭肖、张的证言,不能证明高勤荣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勤荣在张xx与卖淫女赤身裸体时进入房间,足以印证证人肖xx、张xx证明被告人为其介绍该卖淫女的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行为,高勤荣回忆:“1996年他们嫖娼被抓时,警方做了笔录,卖淫女王某某当时在笔录上说他与张xx是在运城大酒店经理办公室通过经理介绍后认识的,杨某则说是在唱歌时跟他们认识的,张、肖也是这么说,到了1998年我被抓后,又找张、肖和卖淫女王某某做笔录,他们就都说是我介绍的了。”
李肖霖在法庭上辩护说,这两项指控的证言都仅是出自这三个“人格有问题的人”,而且他们都在庭审中没有到场,他怀疑这些证言是否真的就是出自他们之口。
诈骗和受贿罪
起诉书对高勤荣涉诈骗罪的指控,亦有两个行为,其中一个是:
1996年3月,高勤荣向运城大酒店介绍了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推销的一次性客房卫生用品,同年6月,意盛实业有限公司给运城大酒店发了价值122877元的货物,运城大酒店付货款50486.8元,尚欠72390.2元。1997年5月20日,高勤荣到运城大酒店见到总经理王志刚,谎称意盛实业有限公司欠他个人的钱,从剩余的货款中给其2万元,骗得王志刚信任,从运城大酒店提走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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