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12月13日 -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周五公布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措施,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支持。
财政部网站刊登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2010年相关通知的更新,新通知扩大了政策惠及的棚户区范围,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两者主要政策优惠类似,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亦有优惠措施,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中国新一届领导层重视对保障房的建设,多次表示要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努力解决好住房问题,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做好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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