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也放宽部分领域的规定,例如政府债券交易除外规定范围扩大,今后海外主权固定收益工具也将在允许范围之内,不仅局限于美国债券。此前相关限制遭到欧洲方面的抗议。
关于限制银行业者最多投资于基金总值不得超过3%、且不得超过银行总核心资本3%的对冲基金及私募积金的定义,监关机构对此也有所退让。
金融业抱怨先前提出所谓的“封闭型基金”(covered funds)的定义过为广泛,同时也会把合资企业等公司通常使用的有价证券化贷款、海外注册基金以及商品投资组合涵盖在其中。
法规明确排除了这些类型的基金,同时也更为精确地定义商品投资组合,好让那些最接近对冲基金形式的商品投资组合能够符合定义。
监管机构也已将银行符合新规的最后期限延后一年至2015年7月,这项举措符合各界预期,因监管机构一再延迟制定法规的最终期限。监管机构在法规文本中指出,合规期限有可能进一步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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