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1年间,于小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84465.42元、美元8100元,尚有人民币3481814.38元、美元7453元、英镑880元、欧元2000元等家庭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贿赂;其财产、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真实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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